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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規定經適房開發企業 不得加收任何費用

  渤海早報訊 (記者狄慧)渤海早報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委獲悉,本市制定《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》(征求意見稿)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,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。

 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、利潤、稅金和公共部位維修基金構成。《辦法》要求,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: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;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、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;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、贊助、捐贈和其他費用;各種賠償金、違約金、滯納金和罰款;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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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tj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1-26/08492594141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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